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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局、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人发[2001]39号

颁布时间:2001-05-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林业局、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产局、农机局、畜牧局:

  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省农业厅等6部门印发的《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奖励试行办法》([91]鲁农人劳字第43号)停止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山东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奖励办法第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基层单位,乡镇农业技术人员长期工作在农业技术推广第一线,肩负着农、林、牧、渔、农机、农经管理、水利管理的宣传、培训、咨询和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任务,是科教兴农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为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我省乡镇农业科技队伍建设,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农、林、牧、渔、农经、水利(包括水土保持)、农业机械等技术服务站(所)以及在县以下种畜场、国有林场(圃),各类水产育苗、养殖场,水库灌区、测站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被聘任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机、畜牧)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科教兴农”提供技术服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凡属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生工作满5年的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符合第三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

  1、在工作上有发明、创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近3年内获得过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在乡镇推广新技术、新成果,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时对本县本系统的新技术推广起较大促进作用。

  3、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钻研业务,创造性完成本职工作,从事基层农技推广工作以来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第五条 评选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组成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机等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志担任。

  第六条 评选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数额,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不超过第二条所列范围工作人员总数2%的比例分别下达。推荐工作,由所在单位提名并填表,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向省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 推荐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要坚持自下而上、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条件,面向农技推广第一线。各市推荐的人选中,担任站(所)长职务的,不得超过推荐人选总数的50%.不直接从事农技推广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评选。

  第八条 被评为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按年发放,数额每人每年600元。享受上述待遇的,不影响正常的晋升工资和领取应得的各类津贴、补贴。

  第九条 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每3年评选一次,奖励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十条 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管理期限为3年。在3年管理期内离开乡镇或基层单位的,自离开之下月起,停发奖金。

  第十一条 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管理期满又做出突出成绩并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或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以连续参评。连续参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在国家级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

  2、近3年内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

  3、管理期内进行科技攻关,技术推广,解决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十二条 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 省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在管理期内,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和奖金。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优秀乡镇农业技术人员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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