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农产办[2005]3号
颁布时间:2005-0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农产办、经贸局、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将《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05年2月23日
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管理规程
一、立项(备案)程序
申请技改财政资助项目的单位须在项目实施前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立项手续向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办理,再到所在区、县(市)农产办进行农产品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已立项的单位须在每季度末月的25日前将《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进度情况表》报送各区、县(市)农产办和所在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各区、县(市)农产办和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汇总后分别报送杭州市农产办和杭州市经委;在项目完工时,报送《杭州市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情况表》。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改项目安排财政资助的工作每年办理两批(上半年一批、下半年一批),市农产办每年在办理财政资助申报工作开始前,将已认定的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汇总文件抄送市财政局、市经委各一份。
二、申请程序符合《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资助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区、县(市)所属企业由当地农产办牵头会所在区、县(市)经贸局(计经局、经发局)、财政局初审后申报,市属企业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初审后组织申报。申报材料报杭州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杭州市财政局和杭州市经委。申报材料包括:
1、《杭州市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申请表》(申请单位加盖公章,主管部门和区、县(市)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申请资助项目备案登记表或立项批文复印件;
3、《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相应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审核程序
1、资料审核。由市农产办牵头,会同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农办和市经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及项目资格、龙头企业等级等情况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对项目实际投资额及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形成《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审核情况表》。
(1)农产品加工企业资助资格认定原则: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粮食、蔬菜、茶叶、蜂蜜、中药材、食用菌、干水果、牛奶、竹木、蚕丝、水产、畜禽等产品的加工,以及以农副产品为原料从事肥料或饲料等加工的企业。其中非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系指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初级加工企业,以使用初级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不列入农产品加工企业资助范围。
资助的重点是对杭州市都市农业规划中确立的六大优势产业和五大特色产业的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企业。基地(园区)、专业合作组织和流通企业若有农产品加工项目且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享受该政策。
(2)投资额核定原则:资助投资额指技改投入能形成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支出款项。资助投资额依据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核定。投资额包括用于技术改造的土建工程款,生产用设备款和安装费用(轿车等非生产用设备不计算在内),与本技改项目设备配套用于提高技术水平的软件费用(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合作,知识产权的购买、使用费等)。其中:土建部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软件费用按照不超过设备额10%的比例核定资助额。
(3)市重点培育的农产品加工型骨干企业(集团)指: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省级骨干龙头企业),财政资助比例为8%。但对50%以上加工原料来自市外的企业,资助比例均为4%。
2、实地察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项目审核情况表》中所列资助单位,由市农产办牵头,组织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经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到企业实地核实技改情况,察看设备(或生产线),抽查技改项目的原始凭证。
3、报批。实地察看结束后,由市农产办牵头,组织市府办、市农办、市财政局、市经委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研究,确定技改项目财政资助初步方案,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批准。
4、项目管理。在项目审核中,凡发现申报企业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四、拨款程序由市农产办与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资金。市财政安排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一般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