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社[2005]172号
颁布时间:2005-11-09 15:53:59.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全市生育保险待遇及时足额支付,规范资金上缴下拨行为,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生育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重庆市生育保险基金调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生育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规范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区县和市级财政专户的缴拨行为,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申请生育保险调剂金:
(一)生育保险费征收率达到市级下达任务的90%以上,市对区县(自治县、市)以月征收进度为考核指标,即
1、年度征收计划下达前按上年实际征收数作为年度任务数考核;
2、年度征收计划下达后次月按下达任务数考核。(具体考核征收进度详见附表一)。
(二)生育保险费收入的50%于次月8日前上解市财政专户。
(三)不能保证当地生育保险待遇两个月支付水平,特殊情况如并发症例外。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无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基金等行为。
第三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需申请调剂基金的区县(自治县、市)在月度结算后10日内,由当地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填报《生育保险基金调剂申请表》一式两份(附表二),经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二)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申报资料及时审核,符合调剂条件的,每月汇总有关情况并提出书面调剂方案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三)市财政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申报资料、市级经办机构调剂方案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按规定予以审批。
第四条 通过审批的调剂方案,由市财政将调剂金通过市级财政专户及时划拨到相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专户,区县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经办机构支出户,保证生育保险待遇的发放。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如实填报《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申请表》,不得虚报瞒报有关数据,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市财政和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对申报情况、基金使用执行情况、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剂金使用情况须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生育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挤占挪用行为一经查实,除扣回调剂金外,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