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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财会第206号

颁布时间:199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29号《关于印发〈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新增效益工资的处理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属于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属于按原规定应从职工奖励基金中提取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一—转作奖金的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

  二、关于上交承包利润的处理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承包利润,应分别在“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应交所得税”、“应付利润”两个明细科目中核算反映。期末计算出应交的承包利润,其中应交所得税部分,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其余部分,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收到返还的超承包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返还利润大于应付利润的差额应记”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扣除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应付经营者的奖励部分)科目。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集体工业企业,应按规定全额计算应上交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一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超承包上交目标该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返还的部分,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利润分配一—应交所得税”(扣除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应付工资”(应付给经营者的奖励部分)科目。

  完不成承包上交任务的工业企业按规定应用税后利润赔补的部分,借记“利润分配一一应付利润”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三、关于减免税的处理

  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额和其它工商税额,按规定用以抵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其余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企业按规定减免的所得税全部转作盈余公积,已结转应交税金的应予冲回,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集体工业企业(含乡镇企业)按规定用税前利润归还借款或单项留用的利润转作盈余公积,其中相当于应交所得税的部分也应转入“盈余公积一—国家扶持资金”科自。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各种减免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四、关于计提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

  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一一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支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一一职工教育经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关于按销售收入1%提取补充流动资金的处理

  企业经批准按销售收入1%提补的资金暂列管理费用,提补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一销售收入中提补资金”科目;变更登记转增资本金时,借记“资本公积一一销售收入中提补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

  六、其他

  1、按规定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的各项建设基金,可在增设的“专项应付款”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按规定用途使用时,经批准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科目,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属于形成企业长期资产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取得的房改基金,转增设“专项应付款——房改基金”科目核算。取得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一房改基金”科目。按规定用途动用时,属于上交有关部门、退还住房租赁保证金等应转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房改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购建职工住房的部分,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按规定从公益金中提取的房改基金,应在“盈余公积一一公益金”科目下单设明细科目核算。

  3、产盐企业按规定支出的盐田维护费,发生时直接计入制造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集体(含乡镇)等工业企业按规定应上交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可增设“220应交管理费”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管理费”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按规定提取养老保险基金的乡镇工业企业,提取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一—养老保险基金”科目;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集体(含乡镇)工业企业按新制度规定计提折旧后,其折旧额低于原按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额的差额部分,如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允许补提的,提取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7、水泥企业逾期未退的水泥纸袋押金收入,按50%上缴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余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8、乡镇工业企业按规定在税前利润列支的应交社会性支出和以工补农支出,可增设“228应交乡村款”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款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交乡村款”科目,贷记“应交乡村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乡村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9、按规定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后利润中列支,可在“利润分配”科目下分别设置“被没收财物损失”、“应付税收滞纳金及罚款”两个明细科目核算。发生的被没收财物,借记“利润分配一一被没收财物损失”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应付的税收滞纳金和罚款,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税收滞纳金及罚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附件:见新、旧财务会计制度衔接办法专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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