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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组[1994]25号

颁布时间:1994-07-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鉴于物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和原省劳动人事厅〔1984〕217号、省财政厅(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职工,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20元的,改按120元发给。按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简退职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50元的,改按150元发给;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现每月领取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含各种物价补贴)低于160元的,改按160元发给;原每月享受医疗保健费10元的,仍继续发给。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

  上述补助标准,已包含各项物价补贴的因素在内,今后对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简退职人员,不再发放物价补贴,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情况,由省统一调整补助标准。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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