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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财务包干办法的通知

[1988]财商第70号

颁布时间:1988-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各市、地、县财税局、粮食局(宁波市及所属县、市不发):

  为了有利于稳定粮食购销局势,改善粮食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1988)39号通知,现将粮食财务包干办法,通知如下:

  一、粮食企业收入和粮油价差补贴,从一九八八年起至一九九0年止,省对市、县财政实行财务包干。

  1.粮食企业收入包干指标,按以下原则核定:

  粮食商业平价粮油经营盈亏应缴应补数中,原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内的亏损,按一九八八年计划数核定;定额补贴后企业利润留成,按一九八七年补后利润计划数和企业留成比例40%计算确定;原定额补贴外由省单独结算项目的收入净额,在一九八七年实绩基础上,核减一九八七年省集中提取专项拨给的菜农定销口粮差价款和企业半高价食油销售毛利后,予以确定。

  议价粮油经营、粮油工业、饲料、运输等盈利企业,一律以一九八七年应缴省财政收入实绩为基数,对议价粮油经营利润企业上缴比例由70%改为60%后,按一九八七年实现利润计算的应缴利润差额,予以核减;对粮油工业企业一九八七年税前还贷超过新增利润而使应缴省财政收入小于一九八六年实绩的数额,和一九八七年省一次性安排粮油工业危房翻修费而相应减少的应缴省财政权入数,予以核增。

  省按上述企业应缴应补核定数相抵后的净额,下达包干指标。

  2.粮油价差补贴包干指标核定的原则:粮食和食油,根据省政府浙政(1988)13号通知确定的销售包干计划中按统销价供应的数量和现行统购价与一九七九年调价前的统购价之差价,参照近年实际销售品种结构计算核定;城市副食用大豆,按省下达议转平计划数量和原由省财政负拒的价差补贴计算核定。

  粮食部门因供应移防部队或临时外来执勤部队的粮、油、豆而增加的价差补贴,按照商业部、财政部(87)商储(粮)联字第11号关于部队外出执勤人员粮油供应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报省核准后增拨。

  包干期内,定量入口口粮口油和定量外节日补贴由每年递增1.5%所需价差补贴指标,由省于次年按综合平均单位补贴相应计算追加。

  3.包干后,如遇国家和省改府统一调整粮油购销、价格政策时,省相应调整市、县包干指标。

  二、粮食财务包干后,财政对企业的盈亏缴退库收入和粮袖价差补贴支出,纳入市、县级预算管理,会计年度终了,按年由省对市、县财改实行单独结算。

  1.粮食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上缴利润和财改弥补亏损等,分别按照国家预算收入有关科目,直接缴退市、县金库。年终,省根据核定包干指标和市、县执行实绩进行考核,比包干指标节余(或超收)的资金,由市、县全额留用;超支(或短收)的资金,由市、县自有财力全额赔补。

  2.粮油价差补贴资金由省按核定的全年包干指标,分季专款拨给市、县财政,再由当地财政分月按规定列本级预算支出拨补给企业。年终经省考核后,市县执行实绩比包干指标节余的资金,全额留用;超支的资金,以自有财力解决。

  3.包干后各地加有节余资金,要瞻前顾后,以丰补歉。

  三、实行粮食财务包干后,各地要正确处理国家与粮食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企业的合理利益。对粮食部门盈利企业,可以在现行利改税和利润留成制度的基础上,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粮食商业政策性亏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办法;也可以对粮食企业实行盈亏总承包。具体采取何种形式,由各地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方案报省财政厅、粮食局备查)。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凡属企业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所发生的合理亏损,各地财政部门必须及时拨补,不得挂帐;凡属企业违反财经制度的不合理开支,财政不予弥补。

  为了调动粮食企业搞活经营和增盈减亏积极性,市、县粮食商业政策性亏损定额补贴后利润留成比例,由原35%提高为40%,议价粮油经营利润留成比例由原30%提高为40%。省不再集中提取。企业留利中三项基金的划分比例,仍按原规定“五、三、二”(50%生产发展基金、30%职工奖励基金,20%职工福利基金)执行。

  四、定购粮袖加价款、粮食收购价外补贴、优惠补助金和粮食食油调出补助金,仍按现行办法由省拨补。各地必须保证完成粮油定购和调拨任务,严格执行国家粮油定购价格政策,不得自行提高定购粮油加价比例和加价幅度。

  五、粮食企业简易建筑费、粮食超定额储存费用补贴和粮食商业固定资产1%、地下洞库2.5%的折旧基金,仍由省集中使用。

  菜农定销口粮差价款,由粮食部门按省一九八七年拨款数额,从农村定销粮食销售收入中提取后单独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省不再拨款。

  六、财务包干后,各地仍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粮食企业财经计制度;未经省批准,不能随意抽调粮食企业的财产和资金。

  七、实行粮食财务包干,是我省粮食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各地财政、粮食部门要充实力量,紧密配合,共同加强管理,使财务包干切实包出成效。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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