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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5]18号

颁布时间:2005-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直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财企[2004]8号)的规定,我省于2004年对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了我省资产评估行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行为。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格式的暂行规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和有关《资产评估工作底稿指南》、《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指南》、《资产评估计划指南》、《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单位资产评估业务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资产评估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证资产评估工作质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专业技能,帮助资产评估机构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使我省资产评估业执业质量在短期内有较大的提高。

  二、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业队伍建设。资产评估机构应始终保持其应有的资格设立条件,现已不具备资格设立条件的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并加以整改;对整改后符合资产评估资格设立条件的,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我厅报告(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即省直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我厅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可以保留其资产评估资格。到2005年12月31日止,资产评估机构仍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包括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未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具备条件),由我厅依法收回行政许可和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对现已离开资产评估行业或者兼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的机构应主动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并按规定转为非执业会员,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按规定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查实后,直接取消其执业会员资格。

  各市财政局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的资产评估机构整改情况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变动情况报告我厅,需要我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后,一并报我厅或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我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经审查后,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从2005年开始,省、市财政部门将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执业质量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设立条件或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资产评估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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