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二字[2004]37号

颁布时间:2004-03-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暂行办法

  为支持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拓展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9号)文件精神,"十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贴息资金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贴息资金的来源

  (一)"十五"期间,省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他来源。

  二、贴息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

  (三)坚持"专业合作社+基地和农民"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方向,推进专业合作社联合与合作。

  三、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

  贴息资金用于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拳头产品组织、领办的各类专业合作社生产、购销、兴办经营服务设施贷款贴息,包括:

  (一)创品牌建基地,拓展营销网点,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引进和培育优良种子和种禽种苗;

  (二)更新改造设备和建设基础服务设施;

  (三)农产品收购;

  (四)提供市场、产品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培训、质量标准与论证服务。

  四、贴息资金的申请条件

  申请贴息资金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理工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

  (二)创办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要求;

  (四)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购销规模100万元以上;

  (五)经营规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健全,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六)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服务功能较完备,推进标准化建设成效较好。

  五、申请程序

  (一)农村专业合作社申请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同级供销社和财政局同时提出资金贴息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贴息的书面报告;

  2.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近期财务报告;

  5.银行借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6.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二)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推荐

  各市、县(市)供销社会同财政局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筛选后提出意见,于每年6月30日前书面报送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每县(市)推荐项目1个,每市(包括市辖区)推荐项目不超过2个。

  六、审批和下达

  (一)省供销社根据市、县(市)项目推荐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贴息资金安排意见,报分管省长审批;

  (二)经分管省长审批同意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社联合下文,贴息资金通过各地财政拨付至申请单位。

  七、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贴息项目年贴息率不超过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少数周期较长的项目,贴息期限适当放宽,但最长不超过2年。

  八、账务处理

  贴息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列"补贴收入"科目。

  九、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贴息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贴息项目专款专用,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挪用、任意开支贴息资金;

  (二)贴息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和当地有关部门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三)各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负责当地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贴息单位须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当地供销社和财政局,市、县(市)供销社和财政局须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贴息资金使用和检查情况报送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

  (四)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十、违规处理对检查中发现贴息单位不按规定范围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提供申请资料不实等问题,当地供销社和财政局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当地供销社负责将资金收回交省财政;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十一、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