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发[2004]72号
颁布时间:2004-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就业办、财政局: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3]93号)和《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扶持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3]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对象及范围
根据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3]93号)规定,“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社会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各类企业(单位),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可结合最低工资标准和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在此规定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把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到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属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对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放宽到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下同)。已享受“直通车”政策的人员自愿按照本规定实现再就业的,可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和时限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各类企业、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凡以个人参保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不超过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按每年每人1000元确定。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时间从企业、单位与所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之月开始计算,提供不超过3年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与其他促进再就业政策的执行时间相同。
三、关于经费补贴的程序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程序
1.先缴后补的办法
企业、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年1月和7月,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对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1)企业、单位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重庆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及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6个月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2)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后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2.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
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可申请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社区劳动组织人员视同“4050”人员,申请个人参保)。
(1)“4050”人员每年1月和7月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复印件;单位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已实现灵活就业的证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缴的储蓄存折复印件。
(2)经社会保障服务所5个工作日内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3)就业服务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名册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转当地财政,由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后直接划入个人储蓄账户,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二)岗位补贴程序
1.企业、单位招用“4050”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后,按年向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岗位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3);招用“4050”人员名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工资支付凭证。
2.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后将补贴金额的50%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合同履行到期后拨付余下的50%。
四、关于经费渠道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经费在当地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再就业基金中列支。
符合条件的人员跨地区再就业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企业、单位所在地支付,并将享受补贴的人员情况反馈给其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再反馈给其户口所在街道(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五、关于政策互动
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人员,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上做好记载。
凡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3个月后,所在街道(镇)应重新核定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六、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再就业、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好贯彻落实,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市财政局备案。财政部门要打足资金预算,积极落实补贴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劳动保障和再就业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重庆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略)
2.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略)
3.重庆市岗位补贴申请表(略)
二OO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