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发[2004]12号
颁布时间:2004-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警备区后勤部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驻渝各部队: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渝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13号)精神,为支持驻渝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解决军队职工医疗保障问题,现就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职工参加地方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各统筹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缴费时间、待遇水平、享受条件等,执行各统筹地区的统一规定。
三、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用人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应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列支;各参保单位应将个人和单位缴费按时足额缴纳给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
四、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互助保险。以化解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另外,根据本单位情况,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五、驻渝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应在2004年3月1日以前完成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础信息采集等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支持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和指导本地驻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为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管理服务。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