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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补助区县(自治县、市)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5]63号

颁布时间:2005-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重庆市市级补助区县(自治县、市)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

  重庆市市级补助区县(自治县、市)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补助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指中央和市级补助给区县的各种资金,包括支持卫生机构设备和免费疫苗药物购置、人员培训、重大疾病控制业务工作补助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要求和实施方案,统筹考虑以前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管理和绩效评价情况、其他渠道(如发改委、国外贷款)已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轻重缓急原则经综合平衡后确定资金、项目分配方案。

  第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专项资金用途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指定合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设立专帐,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项目实施所需设备物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大宗物品采取由中央和市级招标采购的办法。零星物品由区县财政、卫生部门按规定采购。

  第八条 各区县财政、卫生部门要按照市级核定和下达的项目管理方案、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一般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体内容的,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市级规定的管理方案、专项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开支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虚报有关情况骗取补助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专项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等问题,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停止拨款、暂停安排新项目和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条 已批准并拨款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执行的,市财政局将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用款单位要及时上报,经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后可调整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三条 区县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期间,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追踪,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报告,并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在年度终了45天内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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