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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等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严格市场准入确保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2-07 15:37:39.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公安、财政、农业、卫生、工商、质量技监局:肉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颁布七年来,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经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地区的屠宰管理工作仍比较薄弱,私屠滥宰现象还十分严重,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市场准入等环节也存在较大漏洞,严重影响了肉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浙江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5号),加强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确保肉品安全和市场稳定,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于2006年元旦和春节期间在全省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严格市场准入确保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当前正值全省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从根本上净化我省肉品市场,确保消费安全,各市经贸、工商、农业、财政、卫生、公安、质量技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经贸委(贸易局)牵头,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拟订工作方案,抽调精干力量,严格依法行政,集中时间开展整治活动。同时要配合整治工作的开展,加大“放心肉”工作的宣传力度,为联合执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时间定为2005年12月20日至2006年2月10日。

  二、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加大执法和监管工作力度

  (一)经贸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负责拟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冷库等肉品储存场所的监督检查。指导定点屠宰厂(场)严把生猪进场关和肉品检验关,规范屠宰操作规程,提高屠宰质量;督促定点屠宰厂(场)落实从业人员个人防护工作,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

  (二)工商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监督管理,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企业制订肉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把肉品入市(店)关,督促经营单位和经营户做好肉品采购的索证、验章等工作,并建立登统台帐。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

  (三)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的检疫及监督工作,督促定点屠宰厂(场)完善防疫条件。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采调染疫及病死畜等违法行为,严把活畜采调关,严防疫情的传播。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集体伙食单位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建立登统台帐。对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五)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采购、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六)公安部门要对本次整治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七)财政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给予工作经费的支持,确保各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积极探索,创新实践,加快建立屠宰和流通管理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浙办第55号抄告单的精神,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屠宰管理领导工作机制。各级经贸、工商、农业、财政、卫生、公安、质量技监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来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总结和推广加强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强配合和协调,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加快建立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请各地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严格市场准入确保肉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情况报送省经贸委,同时抄报省各有关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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