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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我省市县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统计局《关于改进我省市县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日

  关于改进我省市县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二○○五年一月七日)

  我省建立GDP核算制度以来,GDP作为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指标,已成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是,由于我省GDP核算采取分级核算的形式,省级核算和市、县(含省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下同)GDP汇总数据仍存在差距。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精神,规范我省GDP核算方法,提高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现就改进我省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市、县GDP核算方法。在市、县季度GDP核算中,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以及我省季度GDP核算方法的有关具体规定,增强我省GDP核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市、县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度后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省统计局组织市、县核算专业人员对市、县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市、县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三、对部分行业数据实行下算一级制度。从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对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率先实行下算一级的制度,即制定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全省统一、可比的计算方法,并建立相应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上述行业的全省数据与市、县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在专业数据基本衔接的基础上进行GDP核算,逐步将市、县GDP汇总数与全省核算数据之间的差距缩小到合理范围之内,为2006年起建立GDP下算一级的核算制度做准备。

  四、禁止乡镇一级计算GDP.乡镇一级统计制度不够健全,统计基础较为薄弱,不具备核算条件。为确保核算和使用GDP数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禁止乡镇一级计算GDP.

  五、规范GDP数据发布制度。市、县GDP数据须经省统计局联审、评估、认定后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未经省统计局联审、评估、认定的GDP数据,各地不得对外公布使用。

  六、市、县GDP数据联审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从2005年第一季度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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