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对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进行以奖代补的实施意见

浙财农字[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为鼓励和支持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的紧急通知》(浙政发明电[2004]53号)的精神,现就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以奖代补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

  补助购置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助购置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全喂入收割机。

  二、补贴标准

  市、县(市)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以奖代补"."以奖代补"资金省与市县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市县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市县财政安排30%.

  三、补贴对象

  1.种植粮食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农机服务的大户;

  2.为周边农户提供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大户和农技(农机)服务组织。

  四、申报程序

  农机补贴实行先购后补。申请购机补贴的大户和服务组织须填写农业机械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凭购机发票和种植、服务面积的有效证明,向当地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农业(农机)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必须在购机者所在地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于2004年10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并附农业机械购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五、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

  1.农业机械购置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认真核实种植100亩以上并为周边服务的种粮大户和服务面积300亩以上的农机大户和农技(农机)服务组织,并登记造册。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于2004年10月底前统一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3.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各级农业部门应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使农民得到实惠。

  4.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对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以奖代补资金。

  附件:1.农业机械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略)

  2.2004年农业机械购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