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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17号

颁布时间:2004-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宁波不发)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03]36号)下发后,全省多数地区执行情况良好。但从调研、反馈的情况看,仍有一部分地区未将通知要求落到实处。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工作,提出和重申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保障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的认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保证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必需的经费,事关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落实和解决。国务院《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文件对农村公用经费保障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以“执政为民”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省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保障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的认识,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努力做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四化”机制,做到定额标准化、安排预算化、执行规范化、督查经常化。

  (一)定额标准化。尚未制定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合理的农村地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二)安排预算化。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一经确定,各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变预算编制方法,实行综合预算,对学校收取的杂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对杂费收入与定额标准间的差额,财政部门必须安排相应的资金,并在年初预算时予以明确落实。2004年年初预算中没有到位的,应通过预算追加予以落实。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体制尚未上收的县(市),乡镇财政不足以保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的,县(市)财政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保证。

  (三)执行规范化。按定额标准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无论财政安排的资金还是学校杂费收入,均应全额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师奖金、福利(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福利费除外,下同)等开支。各级政府和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农村中小学收费资金。已在公用经费中开支教师奖金、福利等的学校,应立即纠正。

  (四)督查经常化。除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纳入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党政领导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外,为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建立经常化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将组织一次检查。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和挤占挪用杂费的,要严肃查处,并取消省教育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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