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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5]76号

颁布时间:2005-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力发展散装水泥是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国发[2005]21号)明确提出,要完善落实发展散装水泥政策措施,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调控水泥生产使用的重要举措。但是,最近发现个别市、县(市、区)政府存在擅自减征、免征和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现象,在全省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按规定按时足额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省政府第151号令)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印发的《浙江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2]139号)规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缴专项资金。为此,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依法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要立即纠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凡有越权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行为的市、县(市、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对应征而未征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尽快予以补征,并将整改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三、各级财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将适时组织全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情况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省政府第151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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