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社[2004]115号
颁布时间:2004-08-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
市级各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有关直属企业:
为了支持和帮助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建立社会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及外省市有关特困企业认定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保障补助政策,支持和帮助市级国有特困企业建立社会保障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已纳入国家及市计划破产的企业。
二、审核指标
(一)营业收入;
(二)亏损总额;
(三)资产负债率;
(四)职工全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
(五)全年职工平均人数。
三、审核标准
特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亏损3年以上;
(二)营业收入比上年降低20%;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为100%及以上;
(四)企业在册职工上年实发工资人均额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下。
四、申报程序
市级各控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由企业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经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及相关部门;市级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由企业申请并填报《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财政及相关部门;无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的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及相关部门申请和报送《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
五、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报审核特困企业的请示;
(二)企业填报的《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申报审批表》,一式6份;
(三)企业申报年度和前两年财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
六、申报时间及审核方式
特困企业审核采取“一年一审、当年有效”的办法,于每年的5月份审核一次。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月10日以前将报经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的《重庆市市级特困企业审核表》(见附表)分别送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委老干部局,同时将单位申报年度和前两年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审计报告各1份分别送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
特困企业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委老干部局共同审核确定后公布。
七、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特困企业名单,由市财政、市国资委等部门公布,一旦被认定为年度特困企业,当年可享受以下市财政补助政策:
(一)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退休金补贴;
(三)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费及医疗费补助;
(四)其他有关对特困企业的扶持政策和资金补助政策。
八、纳入计划破产的企业,由企业破产审批部门认可证明后,市财政按相关政策规定安排拨付补贴资金。
九、其他
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有特困企业认定审核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