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浙财行第110号
颁布时间:1998-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为了切实规范省本级事业行政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省财政厅浙财行(1997)15号、浙财行(1998)7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订省本级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登记制度。
一、制度适用范围。
凡属省本级事业行政单位和列为事业、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资助的社会团体,均适用本制度。
二、财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1、各单位须如实填报“省本级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联,样式见附件一),并提交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文件的复制件,经其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归口管理处室;
2、对符合财务登记条件的,经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颁发“浙江省省本级事业行政单位财务登记证”(样式见附件二)。
三、财务登记证的使用范围。
1、据以办理银行开户、变更、销户手续的依据之之一。
2、据以办理会计证年检、换证的依据之一;
3、据以到省财政厅办理各种票据、报表的领购事宜依据之一;
4、据以确立与财务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的财务管理关系,办理与财务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的缴拨款手续等财务事宜。
四、财务登记证的变更、注销。
1、遇单位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调动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划转等财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提供有关变更依据到省财政厅归口管理处室办理变更登记(样式见附件三);
2、遇单位撤、并时,须向省财政厅办理财务登记证注销手续。
五、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