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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3]83号

颁布时间:2003-09-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现将《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2003年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全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2003年省财政统筹安排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800万元。

  二、2003年申报范围是经认定的示范作用强、技术支撑力度大、工作成绩出色、在本行业中具有带头作用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属地财政、经贸部门申报。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应经县财政、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市经贸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企业经省级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四、2003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建处何喜平,0571-87058453;省经贸委技装处戴炳鑫,0571-87058261.

  附件: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作用,促进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按年度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增强企业和区域的技术创新能力,扶持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产学研合作、与国内外企业的技术合作、先进科研成果的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除需要联合支持的重大项目外,当年享受国家和省其它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企业,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形式给予支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建设。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安排坚持择优扶强、保证重点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原则上不支持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经认定并在上年度评价中成绩较好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3.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4.有必要的研发设备;

  5.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6.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3.当地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应提供同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属地财政和经贸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当地财政、经贸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其中:县属(含经济强县)企业上报资金申请由县财政和经贸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和经贸部门,经市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将资金申请文件、申请表和汇总表(附表2)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属申请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经贸委。

  第八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将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建设,并专款专用,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三年内将取消该专项资金的扶持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表1: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申请表(略)

  附表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汇总表(略)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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