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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财教字[2004]26号

颁布时间:2004-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文化厅

  为实现我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零"的突破,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设立"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申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实现我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零"的突破,经报省政府领导同意,设立浙江省申报世界遗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坚持地方财力为主、省里补助为辅;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要把申遗专项资金切实有效地用在申报世界遗产的项目上,争取实现我省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零"的突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以全省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预备清单的项目,省政府确认重点申报的项目为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宣传经费;

  2.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工作经费;

  3.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规划编制经费;

  4.申报世界遗产项目的调研、论证等必要经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改扩建项目和楼堂馆所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办法: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或财政、建设、文化部门提出,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申报。申报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世界遗产的现状及规划、申报工作的预算、资金筹措渠道及落实情况、申请补助数;

  2.附件:(1)有关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预备清单的证明文件;(2)市、县(市)人民政府申报世界遗产的正式文件;(3)市、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申报世界遗产机构的正式文件,以及联系人。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论证、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承诺的配套资金拨付给用款单位,专项资金必须按批准的规定用途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省财政厅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乱纪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四年六月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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