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价[2004]471号
颁布时间:2004-07-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司法局:
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司法局收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工本费、鉴定人资格证工本费和市司法鉴定委员会收取司法鉴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综[2003]191号)的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终局司法鉴定费
(1)司法医学、物证技术、司法精神学、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类司法鉴定费:3000元/例;
(2)司法会计、资产评估、建筑工程:15000元/例;
(3)计算机司法鉴定:5000元/例。
以上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未包含因鉴定需要的其它检查(测)费用或仪器设备租(使)用费用。
二、《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资格证)工本费:
(1)司法鉴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30元;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工本费每证10元。
三、各级收费部门接此通知后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司法鉴定终局鉴定费征收管理及票据使用按《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渝财综[2003]26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