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劳社培[2003]170号
颁布时间:2003-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办(农林、农经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被征地人员就业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15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的指导思想:以提高被征地人员整体素质、转变其就业观念、提高其就业能力为目标,以市场用工需求为导向,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工作目标是:从2003年起,用3年时间在各地建立健全职业培训的组织体系和培训网络,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力争使每一个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愿望、没有劳动技能的被征地人员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一门以上社会需要的工作技能,成为受社会和用人单位欢迎的合格劳动者。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培训管理体系
被征地人员数量多、居住分散、情况复杂、培训难度大,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分级负责,分类实施。
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农办负责全市被征地人员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规划,研究制订相应的培训政策、措施,指导各地开展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局和农办(农林、农经局)作为组织被征地人员培训的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被征地人员信息,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出台配套措施,落实培训经费和培训基地,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明确具体的职能部门,落实专门人员,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
镇(乡、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摸底调查工作,了解被征地人员的培训意向,及时把培训信息送到各村各户。积极宣传优惠政策,激发被征地人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在就近就地组织培训的同时,做好生源的报名输送工作。
三、建立适应当地需要的培训网络各地要以辖区内就业训练中心(培训中心)、各类职业学校、乡镇成校为依托,发挥现有再就业培训基地的资源优势,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共同参与被征地人员的培训。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学员的原则,选择交通便利、场地设备师资等各项条件较好、有相应资质的学校或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明确培训专业和范围,确定培训内容和要求。同时根据培训项目特点和操作实习的要求,选择设备先进、管理较好的用人单位作为定点实习基地。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确定一家综合性培训基地,形成县(市)、区、镇(乡、街道)二级培训网络。
四、通过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切实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一)针对被征地人员的不同对象、不同条件进行分类培训。在对被征地人员普遍开展就业前职业指导培训的基础上,对年龄偏大、文化基础差的人员可重点开展以社区服务业及家庭手工业为主的实用技能培训,实现就近就业;对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的人员重点开展以提高就业竞争力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青年人要重点开展技术含量高、就业前景好、市场需求大的技术工种职业资格培训,并鼓励其通过自考、电大、成校等方式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对于有创业愿望并具相应条件的人员,可以组织创业培训。
(二)要指导定点培训基地加强与当地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交流,了解动态的劳动力需求信息,及时掌握当地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情况,把就业岗位采集与职业培训紧密地联系起来,开展“订单式”培训。
(三)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规划,招商情况等,实施带有超前性的“定向型”培训,使培训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四)要针对异地就业或劳务输出对职业技能的要求,开展“输出型”培训。
(五)做好培训成果的转化工作,积极推荐培训合格学员就业。引导鼓励培训机构加强与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的联系,将培训合格学员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资源库,免费推荐就业,提高培训后就业率。
五、落实经费补助政策,推动培训工作开展
为提高被征地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对被征地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给予经费补助。
(一)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五区的补助标准为:
1、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及社区服务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考核费全额补助。社区服务免费培训项目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2、参加定点培训基地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对象,给予相应额度的经费补助:
(1)对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实行全额补助。
(2)对单亲家庭中需扶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10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
(3)对年龄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500元以下的实行全额补助。
(4)其他被征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并获《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培训考核费在2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2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再补助50%,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
3、对参加培训周期在250课时以上(含理论、实习课时),且市场用工需求量大的就业准入技术工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的同时,再给予一次性生活费补贴500元。实行生活费补贴的技术工种范围由当地劳动保障局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产业特点确定,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后公布实施。
对参加其它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人员,在按规定给予培训经费补助的同时,根据培训授课计划,按其参加全日制培训天数,再给予每人每天5元的生活费补贴。
4、为支持和鼓励被征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被征地人员,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积极组织被征地人员参加技能培训,较好完成年度目标的镇(乡、街道)、村(社区)及培训基地,各地亦可给予适当奖励。
(二)培训程序及补助办法
1、报名。被征地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报名参加培训。同时也可由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组织被征地人员的培训报名,经汇总整理后,按培训专业分别输送到相应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培训基地对被征地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的标准给予培训费减免。
2、培训考核。培训基地在培训开班前三天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培训开班备案表》、《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培训学员花名册》、《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培训授课计划表》,经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对经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者,由当地劳动保障局核发《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对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由具有发证权限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经费补助。培训结束后,由培训基地凭下列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培训经费补助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每季末对补助对象资格和培训合格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
(1)经费补助申请报告和培训考核收费依据;
(2)《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培训开班备案表》、《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培训学员花名册》;
(3)培训学员的《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复印件;
(4)结业学员的《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各培训基地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努力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学员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标准减半补助;对参加培训后又中途退学的,培训经费按实际成本不超过30%补助。
(三)各地劳动保障局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党[2003]4号)关于“市和县级在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1%,重点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和山区移民”的精神,会同农办结合当地被征地人员培训计划提出专项年度预算,从县级提取的经费中安排落实。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民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126号)精神,海曙、江东、江北三区被征地人员培训经费由市级提取的培训经费和区配套经费按比例落实解决,其中海曙、江东区由市补80%、区配套20%;江北区由市补60%、区配套40%.
同时,各地要按《批转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3]43号)精神,结合镇(乡)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站的建设,强化培训组织管理职能,落实专人,认真做好被征地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各县(市)、鄞州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文提出被征地人员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
附件:1.《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培训开班备案表》
2.《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培训学员花名册》
3.《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培训授课计划表》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