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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3]77号

颁布时间:2003-09-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为加强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全省"数字民政"系统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我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民政事业资金的性质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数字民政"工程是我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本办法所指的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主要是指"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为实施"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和保证其正常运行所筹措的各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除财政拨款外,还包括经批准可用于"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如历年结余的救灾扶贫周转金等资金、民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在保障省本级"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所需经费的同时,对市、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所需经费;

  (2)"数字民政"系统工程配套系统及应用软件购置经费;

  (3)"数字民政"系统工程相关设备购置经费;

  (4)"数字民政"系统操作培训经费;

  (5)"数字民政"系统工程运行后的日常维护和数据线路的使用经费;

  (6)与"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经费。

  (二)省级补助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市、区)"数字民政"系统工程相关设备的购置。

  四、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其中对补助市、县(市、区)的专项资金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地方财力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

  (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五、专项资金申请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申请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补助市、县(市、区)专项资金的申请:"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实施和资金落实情况较好的市、县(市、区),对筹集"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联合行文,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并附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表)。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必须包括如下内容:本市、县(市、区)"数字民政"系统工程实施情况、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及落实情况、要求省级补助的设备购置项目及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的说明材料。

  六、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和金额安排使用。同时,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予纠正,以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合理使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浙江省省级民政事业现代化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略)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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