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3-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5月9日起到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航空公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全部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卫生检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
二、自5月9日起到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航空公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分别征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机动车检验费、公路养路费、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路港建设费国家明令取消,不准再收。
三、对运输抗“非典”所需物资的货运车辆,免征政府贷款修建公路通行费、高速公路通行费、堤防养护费、桥闸养护费、城市道路机动车通行证工本费。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省政府以及财政、物价部门今年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同时,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各级各部门严禁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严禁借办理各种许可证之机“搭车”收费;严禁收取自行出台的一切乱收费项目。各级卫生部门、疾病控制机构对客货运公司、商场、饭店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运输工具等所进行的强制性消毒,对餐饮、旅店进行的针对“非典”疫情卫生检验检查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强制性体检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六、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和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并在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资金金额等,以书面形式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七、各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要对本地、本部门减免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执行。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处理。
二00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