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财综第57号
颁布时间:1991-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省直各部门,各市、地、县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的《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商省控办同意,现颁发《浙江省购置专控商品预算外资金审批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购置专控商品预算外资金审批规定第—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控制和引导社会集团购买力,抑制消费基金膨胀,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凡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凡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必须如实填报“购置专控商品预算外资金审批表”(见附表),并附近期“专用基金表”等有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查单位购置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时,应着重了解: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完成认购国债任务;申请动用的各类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等。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审批表后十天内提出对资金使用的审批意见,并注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购置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加盖“购置专控商品预算外资金审批专用章”后,由控购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有或经审查资金来源不当或不落实的,控购部门不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严格划分生产性(含事业性,下同)资金和非生产性资金、生产性专控商品和非生产性专控商品的界线。生产性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购置非生产性专控商品。
第七条 可用于购置生产性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来源有:更新改造资金、修购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等。
第八条 可用于购置非生产性专控商品的预算外资金来源有: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等。
第九条 未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动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的。除没收所购置的商品外,对购置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所购置商品金额2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购置非生产性专控商品的,应根据以上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条 中央部属驻浙的金融、保险、邮电、工交、民航等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置专控商品的,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其中驻杭州市区的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批,驻其他各地的单位,报所在市县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施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