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4]483号
颁布时间:2004-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4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