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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京财综[2003]1137号

颁布时间:2003-06-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

市属各类、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出的全面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决定,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转换,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我们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清理意见已经第10决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原则通过.现将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取消39项(明细项目75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表)。其中,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并签定委托协议书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计量考核、卫生防疫、动物及散物产品防疫检验、植物检疫、国内森林检疫等服务的单位和机构;按市物价局现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涉及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的要求,妥善解决好取消收费项目后的有关问题。要增强社会服务意识,决不能因停止收费而出现不履行其职能或降低服务质量的现象.对履行职能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各部门要公布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将取消和保留的收费项目的名称、代码、收费标准、发文机关、文号等向社会公示,增强收费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企业有权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收费单位要及时更换收费许可证,依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新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在收费环节中有“加价”和“搭车”行为。要规范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规定自觉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票据年检制度。

  五、今后新增加的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本市不再审机新的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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