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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医院挂号费,整顿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1991]1988号

颁布时间:1991-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等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医疗单位: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1)价费字216号“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为了促进本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1年11月1日起,调整本市医院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普通透视费标准,同时整顿不合理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号费,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乡镇卫生院不分公费、自费统一调整为每人次0.50元,急诊挂号费每人次1元。

  二、住院床位费,市级及其以上医院公费每床日由4元调整为7元;区县、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公费每床日由2—3元调整为6元;自费一律按公费减半收费。

  三、普通透视费,每人次由公费0.60元、自费0.30元调整为公费1.20元、自费0.60元。

  四、取消业余门诊挂号收费项目、取消传染病医院每床日0.60元的病床消毒费,取消乡镇卫生院中西医门诊0.20—0.30元的诊察费。CT扫描(增强)检查费每人次由250元降为200元,CT扫描检查费(头颅)最高限价由350元降为300元,CT扫描检查费(胸部、腹部)最高限价由450元降为400元,核磁共振检查费由每人次1个部位1000元、2个部位1500元、3个部位2000元改为不分部位每人次一律1000元。

  五、各医疗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和物价政策观念,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以上调整的收费标准,不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六、各医疗单位调价前应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医护人员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认真执行统一的医疗收费标准,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七、各医疗单位要做好调价前的准备工作,主动、耐心地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八、各级物价部门和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要继续整顿乱收费,加强对各医疗单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那些无视价格法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物价检查部门应依照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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