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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新颁产假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1990]173号

颁布时间:1990-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计生办等

  根据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新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女职工产假由五十六天增至九十天的规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做如下改变:凡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由女方申请,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女职工在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可继续休假至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十五天另加)期间工资照发,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称“独生子女保健费”)少发三年,为十一年;凡只休产假九十天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仍发十四年。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执行。原京政发(1982)138号文件有关规定延长产假期间“独生子女保健费少发四年”的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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