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医发[1991]2号
颁布时间:1991-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公费医疗管委会等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工会、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各医疗单位:
近一年来,我们接到不少群众来信,反映一些医疗单位的美容科(室)或美容门诊将美容手术的用费填写在可以报销的药品费或治疗费等项目中。经查,我市确有少数医疗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收入,采取弄虚作假的做法将纹眉、纹眼线、隆鼻、隆乳、面膜、重睑、打耳眼、造酒窝、除皱等美容、矫形手术的用费、有的甚至将化妆品、美发的用费也记入可报销的栏目中。
国家明文规定: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用费一律自费。少数医疗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报销范围,为一些人开了方便之门,使国家和企业造成了经济上的浪费,同时败坏了医德医风,扰乱了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应进行认真的整顿和严肃的处理。为此,再次重申:
一、美容、矫形、健美的手术、治疗等一切用费都应自费,不能在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二、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凡设有美容、矫形、健美科(室)的医疗单位,都要建立门诊、手术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卫生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所需费用一律填写在报销单据的自费栏目内。私人及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此类手术。
三、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要掌握职工的健康状况,认真执行定点医疗和转诊规定,严格审核医疗报销单据,堵塞漏洞。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医疗单位及个人,除追回个人违纪金额外,对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没收违纪金额和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