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商[1991]1448号
颁布时间:1991-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商业各主管局(总公司)及计划单列企业,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商字第272号《对你厅<关于职工个人集资能否分红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承包期企业未完成承包上交任务时,其欠交部分如何抵补,仍按我局京财商(1990)2022号《关于完善国营商业企业第二轮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依次从企业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经营者或经营者集团成员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职工个人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金、企业留利及其他自有资金结余中抵补。如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弥补欠交数,应用下年度留利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