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0]676号
颁布时间:1990-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委等
市各税务分局、市各财政分局、市各主管局(总公司)、科研院所:
现将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两项基金”计算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说明,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市执行“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范围,以附发单位名单为限,其它科研单位不得比照执行。
二、我市科研单位按照国家科委、财政部颁发的《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实现的收益,扣减当年“专用基金”支出后,为我市科研单位交纳“两项基金”计算办法的计征额,即财政部(89)财综字第44号文件中规定的“扣除成本(费用)税金,以及抵项预算拨款后的余额”。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89年末按本通知“计算办法”执行的按此办法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