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发[1992]47号 京财房[1992]1214号
颁布时间:1992-06-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各区县土地局、财政局、物价局:
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为简化征地手续,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征地费用和征地不留后遗症及合理利用土地的目的,经市编委批准,已成立“北京市征地事务管理处”,各区县也成立了“征地事务管理所”,是征地承包单位,负责统一办理征地具体事项,实行征地费用包干。
凡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在我市征地的,均由征地事务管理处(所)负责统一办理征地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商议征地事项。
二、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由市、区县征地管理处(所)与用地单位签定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按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包干费。用地单位在协议签定后5日内将征地包干总费一次付给承包单位。征用土地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征收土地费包干如有结余,结余部分10%返还给建设单位;30%上交市财政;50%作为事业发展基金,以丰补欠;10%作为征地事务管理处集体福利和奖励支出。
征地包干总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地下构筑物补偿费、动迁补偿费、新菜田建设基金和不可预见费等。其中不可预见费按上述费用总和的5%计算,主要用于包干亏损和漏项支出。
为完成征地包干工作,市征地事务管理处提取征地管理费3%(其中市留1%,区县留2%),由区县物价局办理行政性收费许可证。
三、征地管理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会议费;征地事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差旅、福利费;业务培训费、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其它必要的费用。
四、市、区县土地管理局按季将有关征地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该项费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