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1992]111号
颁布时间:1992-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地字第215号《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和(91)财地字第205号对黑龙江省《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筹资金范围的请示的复函》等两文件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关于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原则和方法,仍按我局下发的京财预(1991)2062号《北京市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91)财地字第215号(略)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对你省“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筹资金范围的请示”的复函(91)财地字第20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