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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字[1992]394号

颁布时间:1992-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改善,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标准附后)。因调整标准增加的经费,由市、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60%,区、县财政负担40%。

  新调整的标准中,包括国家给予优抚对象的各种物价补贴(包括1988年10元副食补贴,1991年和1992年的6元和5元粮油价格补贴,1992年5元燃料价格补贴等)。

  为了使我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更趋合理,增加对二等革命伤残军人的补助标准,并办理《定期补助领取证》。

  此次调整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是在市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优抚对象的关怀,涉及到优抚对象的切身利益。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区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尽快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连同调整统计表于11月底之前书面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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