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1]176号
颁布时间:1991-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
为了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国有资产合理流动的正常秩序,实现企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确保国有资产在流动过程中安全无损,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单位已制定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化转手续的通知》。现就企业兼并和资产划转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兼并的审批程序
1、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兼并其他企业前,必须由兼并方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包括:(1)被兼并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被兼并的证明;(2)被兼并企业所在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3)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清册、会计报表。在申请报告中应说明兼并的理由、形式及资金来源。
在上述资料齐备的基础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兼并方企业的兼并能力进行审查,办理是否同意兼并的审批手续。
2、被兼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兼并前应比照第1条的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兼并前的准备工作。
3、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的成交价,需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批复后,方可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和划转手续。
4、建筑施工企业的兼并按以上程序内容,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银行批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5、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兼并外省市企业的审批手续按第1条规定办理,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
二、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审批程序
1、全民所有制企业无偿划入、划出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京国资(1990)84号《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调整、资产划转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将预算内企业化为预算外。如确需将预算内企业划为预算外企业必须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将预算内企业划转为预算外企业。
2、企业成建制的无偿划转应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企业部分资产无偿划转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无偿划转的各项固定资产原值的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10万元以下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建筑施工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市建设银行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第1条、第2条规定办理。
三、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合并、撤销和国有资产划转的审批办法比照此办法执行。固定资产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