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工字[1992]61号
颁布时间:1992-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国营工业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效益,特制定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暂行规定。
一、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国营工业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和核销。包括:
1.固定资产的报废;
2.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
3.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自然因素损坏)的处理;
4.固定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
二、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1.已到规定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的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经企业领导同意后,可由企业自行处置。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前将报废的固定资产情况汇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2.企业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须由使用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共同查明原因,由企业自行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必须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3.非正常损坏的固定资产,首先由使用部门会同企业财务部门查明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的情况及责任,经企业领导审核后,提出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同时填制《固定资产报费审批表》及《固定资产报废汇总审批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4.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企业均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来源、出资金额、联营方式、期限等有关事项,同时附资产评估确认及可行性报告,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5.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系统内各类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成套主要设备或流水线以及跨系统、跨省市,单位价值(净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的有偿转让,企业需填制《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及自然人出售国有资产,不论其金额大小均需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6.无偿转让固定资产,首先由划出方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继续执行京国资工字(1991)第5号文。
企业兼并的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继续执行京财工(1989)1867号文。
有关闲置设备的处置管理办法执行市政府(1992)6号令。
三、企业在年终决算前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盘点,对季度或日常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均按以上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及时调整有关帐目。
以上规定应报批的必须先审批后处置,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企业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以上各类固定资产的处置,如属上级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须先经上级部门批准。
五、为严格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对于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要切实查明原因,并依情况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行政、经济责任,必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以前发布的有关固定资产的处置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其它物资、公用、文化出版、交通运输等非工业企业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略)
2.固定资产报废汇总审批表;(略)
3.固定资产转移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