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农[1990]2212号
颁布时间:1990-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鉴于目前部分省、市、自治区在车站,港口及公路沿线设立“农林特产税征收检查站”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避免漏征和重复征税,促进农林特产品生产和流通,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对我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外销出运实行完税证明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境内生产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应就地交纳农林特产农业税,需外销出运的,到当地征收机关办理《北京市农林特产农业税应税品目外销出运证》(以下简称《外运证》)。
二、征收机关在填发《外运证》时,必须对外运单位或个人完税情况进行严格地审查,确属已完税的单位或个人,开具《外运证》对未完税的单位或个人补交征税款后再开具《外运证》、《外运证》的有效期限必须从严掌握,到结止期自行失效。
三、《外运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在使用时必须加盖当地财政机关公章,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