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文[1992]1195号
颁布时间:1992-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管理机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对文教科卫等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现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给你们,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是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请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凡市财政拨付给各区县的文、教、科、卫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维护费等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和专项补助,均执行本办法。
二、申请补助专项资金的立项原则
1.必须符合全市各项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当年的工作重点:
2.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鼓励先进,扶持贫困;
3.坚持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的原则,各区县财政部门凡符合市补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不落实,不予立项。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
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对需要补助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分款分项向市财政报送申请专项补助资金的报告及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立项申请报告,原则上年初2月底前一次申报,申请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本年度项目计划,包括本年度要重点解决的问题,项目完成计划时间,预期效益等;
2.项目所需资金,包括申请补助的专项资金数额和区县配套资金;
3.配套资金的来源及保证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当年二月底前完成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以便市财政统筹考虑,及时审批下达。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贯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以及“有保有压”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原则上在当年4月份之前一次分配下达。
五、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反馈
1.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对项目选择、立项、评估、实施、检查等工作,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2.市里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未经批准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虚报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市局将随时终止项目执行,追减专项预算指标。
3.各区县财政部门应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不能用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替代本区县的配套资金或相应抵减本级预算。
4.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按申报时间完成,有条件的要抓紧在当年内完成,如确需跨年度的,应在填报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表中加以说明。
5.健全效益反馈制度。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向市财政报送专款使用情况和效果的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表(见附表二),每季度报送项目进度情况。市财政将随时对项目的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将给予表彰,并在第二年优先安排专款,反之,减少或停拨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