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89]2381号
颁布时间:1989-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汽车工业联合公司、北京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北京化学工业总公司、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北京纺织工业总公司、北京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北京光学仪器厂等十户原以税代利企业自1980年进行改革试点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果,为全市工业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经验。近年来,由于国家新政策的出台,特别是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北京市开征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等税费后,与十户企业原方案中一些政策有重复。为理顺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经研究决定对这十户原以税代利实施方案进行重新核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企业应交所得税改按55%税率计征,并按新核定的调节税率计征调节税。取消原征收的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办法。
二、企业按京财工(1989)554号和京财工(1989)1025号文件规定,交纳闲置设备占用费和国家流动资金占用费。
三、按现行税收管理体制和征收办法规定,由税务部门统一计征土地使用税,取消原以利润形式上交财政的土地税办法。
四、调整后的方案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目前离年终决算时间已近,企业不易按调整方案更改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办法,故对今年内的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办法仍按原方案执行。但是,对按原方案两费征收比例计算应上交额,与按调整后所得税率新增5%计算应上交额相比,增加上交的部分,以及由于原方案中抵减基期利润的土地税,今年内应以调节税形式单独上交财政。
五、北京开关厂继续执行市体改办、市财政局批准的“税利分流”试点方案。其余企业执行调整后的实施方案,均比照第二步利改税企业的办法,执行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原上缴渠道不变。
具体实施方案见附表。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