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农[1991]969号
颁布时间:1991-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劳改局:
根据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你局所属劳改、劳教第一线干警、职工实行浮动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浮动工资的范围:
市劳改局所属劳改、劳教场、所(不包括市劳改局机关、医院、幼儿园、新安建筑公司、劳改警察学校)的在职干警、职工及驻场、所的公、检、法人员。
二、浮动工资的幅度分三个档次:
双河农场、清河农场、延庆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5%。
团河农场、天堂河农场、良乡收容所、少管所、第二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2.5%。
北京监狱的干警、职工浮动现行工资的10%。
现行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
三、各单位可根据干警、职工所在岗位的不同和工作表现区别对待。干警、职工调出实行浮动工资的单位后,则取消浮动工资。
四、资金渠道:
在职干警的浮动工资由市财政拨款解决。
在职职工的浮动工资1991年由市财政拨款解决;1992年市财政补助浮动工资的50%;1993年由市劳动局所属各单位收入中解决。
驻场、所的公、检、法人员浮动工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拨款解决。
五、执行时间:从1991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