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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农口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管理的通知

京财农[1991]85号

颁布时间:1991-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农口事业主管局、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京政发(1990)5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农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无损,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现就加强农口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等方面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制度,保管使用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严格使用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必须坚持每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固定资产的报废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报废,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也不得清理报废。

  二、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落后设备,以及能源消耗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虽未超过使用年限可申请清理报废。

  三、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及其它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要查清责任,并附有关人员的责任情况说明书方可申请报损报废。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必须经申报单位有关部门严格审查和技术鉴定,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才能办理申请报废手续。

  五、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时,需由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盘亏报废申请表》,逐级审批,汇总上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申请表一式五份,报废单位、二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六、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1、凡属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批。

  2、属于已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以及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局审批,价值在5万元以内的由市直属事业单位审批,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要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当报废固定资产价值分别超过以上限额时,均需由主管局或市直属事业单位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七、固定资产报废被批准后,申请报废的单位应在半年内办完清理报废的各项工作,固定资产报废残值收入和变价收入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纳入专用基金管理使用。

  以上通知自1991年元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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