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文[1990]2470号
颁布时间:1990-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教育局等
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局、总公司、厂矿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并考虑到几年来物价变化的因素,现对联合办学单位因开设专业课所补助学校的教学行政费标准修订如下:理工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为二百五十元;文科每生每年补助标准为二百元。进行专业技术教育所增加的教学行政费开支,由与学校联合办学的单位一次或分期付给学校。
其它有关规定仍按一九八○年(80)财行字第1226号、京教行字第268号《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五年(85)财行字第646号、京教财字第67号《关于对〈关于普通中学举办职业高中(班)经费开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