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农[1992]1374号
颁布时间:1992-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33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属(89)财检税字第106号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199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