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农[1991]258号
颁布时间:1991-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级农口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搞活企业,促进销售,现将国营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口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
农口工业企业经营业务费的列支比例为销售收入的2‰,种植、养殖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商业、供销企业为销售收入的1.5‰。
二、企业的经营业务费是用于企业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的必要支出,各企业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开支。
三、经营业务费在企业管理费中专项据实列支,不得提取,不得超支。年终审计,如有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四、农建所属供销企业、市劳改局所属企业可比照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