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1992]468号
颁布时间:1992-11-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高教局
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的通知》〔教财(1992)4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有关收费的管理权限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高等学校的学杂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授、夜大学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收费标准,中央在京所属的高等学校,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市属高等学校,由市高教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各高等学校的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务费,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研究生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市高教局统一审批,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三、除以上收费项目外,其他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仍按现行规定管理。
四、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收费应按上述分工权限报批收费项目及标准后,持审批文件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各项收费的使用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1992年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仍按照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