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1989]2377号
颁布时间:1989-12-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专业银行分行、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银行各区办、支行:
为了健全现金帐务,加强现金管理,杜绝“小金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单位的现金收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应做到帐目健全,逐笔记载,日清月结,帐款相符,现将健全现金帐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切单位都必须设置现金日记帐
现金日记帐是记录一个单位现金收支活动的序时明细帐,一切单位(含全民、集体工商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置现金帐(订本式),记录单位的一切现金收支活动,不准使用活页帐,更不准以“单”、“表”代帐。
二、一切现金收支都必须通过现金帐
为了全面、如实地反映一个单位的现金收支活动,一切现金收支(含销售或业务收入、职工工资和经批准允许“坐支”部分)都必须通过现金帐,不准用其他各科目的明细帐代替现金日记帐,不准因银行存款帐已作记载而不记录现金帐。
三、现金帐必须逐笔记载,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现金收付必须根据现金收付凭证序时逐笔记入现金日记帐(业务量大,当日有同性质的支出可做汇总传票记帐),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支出合计数和余额数,并与实际库存数核对相符。因工作不慎而发生的长、短款,必须记入当日现金日记帐内,每月末结出的余额必须与会计报表一致。
以上各项规定请转发所属企业、单位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