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1990]1921号
颁布时间:199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等
本市各单位、中央在京单位:
现将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第595号《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为做好全国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启用和换发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启用和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简称新证)的工作由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各远郊区县交通局配合。
二、从1990年1月1日起,本市各代征车购费单位销售车辆一律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原有车购费凭证停止核发。车辆落籍一律凭新证办理牌照手续。
三、对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发出的车购费凭证进行统一更换:
1.换证范围:凡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核发的车购费缴费凭证、免征凭证,免办凭证(简称旧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属此次换发新证的范围。
2.换证时间:从1990年10月15日起至1991年3月31日止。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逾期旧证停止使用。
3.换证地点:为了方便有车单位及个人换证,在本市各城区、近郊区、远郊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设换证办公室(具体地点、电话、联系人另行通知)
4.换证手续:有车单位和个人按车籍所在地到指定地点换证。单位车辆持介绍信、行车执照、旧车购费凭证办理换证手续;个人车辆持身份证或户口本、行车执照、旧车购费凭证办理换证手续。以上证件不全或跨区者不予办理。
5.凡换证在20个以上的单位,可予先申领换证登记表、予约换证时间。
6.换证手续费: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旧证换新证核收工本费1元。
四、对已购置还未上牌照的车辆以及汽车销售部门库存车辆已缴纳过车购费的,可就地持旧证换新证,但必须提供原始的车购费收据,否则,到原发证地车购费征管部门更换。
五、各区县换证办公室要在开始换证工作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抽调培训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在换证工作中要做到:
1.原何种凭证仍换同种新凭证,即缴费证换缴费证,免征证换免征证,免办证换免办证。对“海南”、“112”、“419”专项车辆在新证附记栏注明,以备查验。
2.新证必须用蓝黑墨水填写,文字要清晰、工整,不得用圆珠笔填写。
3.凭证各栏要填写齐全,在发证日期栏的日期后加“换发”字样。
4.对查出属于伪造的凭证、已登记声明丢失作废的凭证、擅自涂改的凭证、以及应缴费车发的免征凭证、免征车改型为应缴费车、赠送性质的免征费车又转售他人的车辆所持的免征凭证,均按规定没收凭证,并予以补征和罚款。
5.认真填写“换证登记表”,妥善保存换发收回的旧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六、换证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为此,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说明换发新证的意义和方法,取得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这项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七、加强换证工作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换证工作中,要妥善保管好库存凭证,工作人员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不服从管理者,有意扰乱换证工作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漫骂、欧打工作人员者要送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八、换证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文明服务,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该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乱纪者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