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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教局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1991]1077号

颁布时间:1991-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教局等

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物价检查所: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教财字(1990)038号《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通知如下:

  1.函授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理科类为240元,文科类为200元;

  夜大学的经常费用每生每学年理科类为340元,文科类为280元;

  函授和夜大学所需实验,实习费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理科类每生每学年收取110元,文科类每生每学年收取60元。

  艺术专业的学生参照理科类收费标准收取。

  学期收费标准按学年减半收费。

  2.凡我市师范院校专为培训中小学师资招收的中小学教职工函授、夜大学班,其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3.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规定标准交纳的经常费和实验、实习费,凡经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批准报考入学的,由学生所在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负担三分之二,学生个人负担三分之一。

  4.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含书籍、讲义和邮寄费)、参考资料、工具书、绘图仪器、计算尺、听诊器等,由学生自理。

  5.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解决,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6.收取的费用,可按照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京高教计字(1987)第062号和(87)财文字第326号《关于转发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7.本通知自1991年7月开始执行。对1991年7月1日以后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费;对1991年6月30日以前入学的学生仍执行京高教计字(85)第086号、(85)财行字第412号文件《关于市属高等院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和办法。

  8.根据市政府(1989)16号令的规定,本通知有关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各高等院校须到所在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变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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