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计字[1992]94号
颁布时间:1992-03-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粮食统销价格提高后,为减轻部分民政对象由此而增加的生活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救济对象,从1992年4月1日起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范围及金额见附表。因补贴而增加的经费,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由区县财政负担。
附表:享受国家供应统销价口粮定期抚恤补助救济的优抚、社救对象补贴范围及标准
单位:元
民 政 对 象 |
每人每月 增加金额 |
备注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 5 |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
病故军人家属 | 5 |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
在乡复员军人 | 5 | 同上(含在乡老红军) |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 | 5 | 同上 |
带精神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 5 | 同上 |
城镇孤老困难户 | 5-10 | 两口人每月增加10元 |
城镇困难户 | 5-10 | 两口人每月增加10元 |
因公致残回城知青救济(含病残知青) | 5 |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
享受原工资40%精简退职老职工 | 5 | 同上 |
一般精简退职老职工 | 5 | 同上 |
归国华侨救济 | 5 | 同上 |
有贡献归侨救济 | 5 | 同上 |
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 | 5 | 同上 |
原国民党宽赦人员救济 | 5 | 同上 |
原国民党刑满释放转业安置人员(无工作)补贴 | 5 | 在原享受定期补助及去年已提高粮油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偿 |
光荣院休养人员生活费 | 5 | 在原供给生活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的补偿 |
福利院收养人员供给生活费 | 5 | 包括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的收养人员等 |